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内建建〔2018〕65 号

作者:来源:添加时间:2018-04-19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扩权强县旗县住建局:
   为了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8〕17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我区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适应和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就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审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放宽企业资质准入条件”的要求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对“初次申请施工资质的企业,注册人员、有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数量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70%的,可予以受理审批”。除上述四种人员外,其他考核标准仍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执行。首次申请的资质获准后再次申请资质增项的,不适用此项条文。
   本企业具有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上资质的,可直接申请总承包覆盖的同等级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附后),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专业承包资质除外。申请总承包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时,应提供总承包工程中与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业绩。
   二、严格履行资质申报受理和审批程序
   各住建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住建部和自治区住建厅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审批的规定和要求,坚持“既要积极又要慎重”的基本原则,严格履行程序,认真负责把关。需要上报自治区和国家级许可的资质,各盟市(含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和各扩权强县旗县)住建主管部门,要对企业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认真审核把关,对不具备资质申报条件的,不得予以上报。由盟市住建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可参照国家住建部和自治区住建厅的相关办法,严格履行相应程序,增加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企业申报材料符合相关标准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审批或按照规定上报,不得任意拖延。凡企业上报后超过法定时限不能按时审批或上报的,要向企业说明原因。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明文规定的附件证明材料。
   要注重提高资质申报材料的质量。对已取得法人资格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要加强资质申报的具体指导,适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适用性培训或参加有正规培训资格的单位组织的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组织材料的能力,引导和帮助企业不走或少走弯路。
   三、引导企业合理调整整合资质结构
   要根据建筑市场需求及本地区实际,引导和支持企业调整整合资质构成。要按照《实施意见》加大对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矿山、通信、机电等高资质企业的扶持和培育力度。上述类别的资质在技术负责人及企业工程业绩等主要条件满足资质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度放宽准入条件。要从严掌握并适度控制建筑类等相对过剩资质的审核审批。各地应支持和鼓励区外高等级资质企业、特别是央企在我区“落户”或注册成立子公司,并做好服务工作,促进我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加强资质许可后的动态监管
   要认真落实“宽进严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及“扶优汰劣”的指导原则,加强动态监管。2018年6月份前,各盟市要对所属建筑业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核查,凡近三年没有建筑业产值、名存实亡的“僵尸”类企业,要依法进行清理注销。自治区住建厅在年底前将对全区建筑业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清理淘汰一批企业,同时对各盟市资质审核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从严查处资质申报中的弄虚作假问题
   各地区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凡发现申报材料存有疑点的,要认真核实。经核实确有虚假的,所有申请的资质一律不予许可,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情节较为严重的要公开通报批评并在公众媒体曝光,录入“四库一平台”不良记录。上报自治区及以上住建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出现严重虚假问题的要一并通报批评所在地区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黄牛中介”的防范和打击力度,坚决遏制“花钱买证”、“证件造假”、“提供虚假社保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造假窝点,要及时负责地向当地公安部门举报并予以积极配合,努力在全区营造干净透明公正的资质申报环境。
   联系电话:0471-6945765,6945973
   附件: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doc

               



                                2018年3月1日